Saturday, November 7, 2009

【权利:2794】 维权中国网法律顾问要求广东佛山官员公开道歉

维权中国网法律顾问要求广东佛山官员公开道歉

时间:2009-11-06 15:07:49  来源:维权中国网  作者:陈武权

2009年7月,大沥镇人民政府清拆黄岐白沙原橡胶农场地块建筑物。陈国财一家从80年代初一直承租代耕原橡胶农场所有的“沙尾塘”,面积为11.8亩,每年都向橡胶局交付塘租,是该地块的合法承包代耕人。但一直没拿到相关补偿。

2009年10月28日,本律师受陈国财的委托,到大沥镇了解该地的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和总额。主管拆迁的副镇长梁裕平认为律师没有调查权,而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本律师做出粗暴无礼行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所谓人无完人,一时糊涂作出错事也是难免的,趁此事尚未扩大影响,请你认真学习法律,摆脱官僚作风,依法文明行政,并向本律师赔礼道歉。

否则,本律师将尽一位律师的义务和能力,让你领会中国是一个“法治”的社会。纵使粉身碎骨,也在所不惜。毕竟,一个不懂法,野蛮行政的领导,对社会的危害是难以估计的,希望你能做一位为民办事的好领导。

附:《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二款规定: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广东人民律师事务所陈武权律师

                             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

附该事件情况介绍:

2009年7月,大沥镇人民政府清拆黄岐白沙原橡胶农场地块建筑物。陈国财一家从80年代初一直承租代耕原橡胶农场所有的“沙尾塘”,面积为11.8亩,每年都向橡胶局交付塘租,是该地块的合法承包代耕人。

上述建筑拆除后,陈国财本应得到相应的补偿款,却迟迟没有拿到,为了了解相关情况,陈国财一家,及其委托律师多次到大沥镇拆迁办了解情况,要求领取征地补偿款。拆迁办负责人周健君主任答复:在拆迁补偿时(7月中)联系不了陈国财本人。现在拆迁补偿的所有款项已被陈国树领走,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因涉及陈国树的个人隐私而不便向陈国财一家透露。建议陈国财找陈国树协商处理补偿款,并说这只是家庭问题,拆迁办不再负责。

补偿款本应发给陈国财,而陈国树却从拆迁办领走陈国财的补偿款,两家为此发生纠纷,甚至要动用武力解决此事,如果此事不能及时解决处理,势必会进一步激化矛盾,从而酿成恶性事件。

陈国财、陈国树本是同胞兄弟,都各自有自己的家庭,而造成两家发生矛盾,大沥镇政府有关领导(大沥镇副镇长梁裕平、拆迁办周健君)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处理此事时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违反《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侵犯了陈国财的公民合法知情权。

二、拆迁办周健君错发征地补偿款,涉嫌与陈国树合谋侵占他人财产,已经构成侵犯他人财产罪,建议司法机关介入调查。

三、知错不改,以工作联系不到当事人陈国财为由掩饰,以此达到协助陈国树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而又拒不更正,此事说轻了是制造两个家庭矛盾,说重了就是故意制造社会矛盾,为社会埋下不安全的“定时炸弹”,为响应中央的稳定压倒一切的精神,建议有关部门及时纠正拆迁办追回错发给陈国树的补偿款还给陈国财,化解两个家庭的矛盾,避免发生社会群体事件。

四、拒绝律师调查,隐瞒事实。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陈武权律师,受当事人的委托,2009年10月28日到大沥镇政府找到主管拆迁的副镇长梁裕平,向其咨询拆迁补偿事宜,同时举报大沥镇拆迁办主任周健君违法乱纪行为。梁裕平看了陈律师的介绍信和举报信后,说:律师没权向其咨询、调查什么。随后就将陈律师赶出办公室。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陈律师受委托人委托,履行律师职责进行依法调查此事,梁裕平作为副镇长,主管拆迁工作,不但不配合律师调查工作共同解决此事,却将律师轰出办公室,这是明显在对此事有包庇的嫌疑。
鉴于此,建议大沥镇政府相关部门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此事,维护陈国财的合法权益,排除大沥镇的不安全隐患,塑造大沥镇政府的光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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