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pril 22, 2010

【权利:3179】 关于境内企业接受境外非营利机构捐赠款结汇相关公证问题的法律专家意见

各位民间组织同仁:
 
2009年12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中文: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3000000000000,24&id=4英文: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_en/laws_en/laws_detail_en.jsp?ID=30600000000000000,58&type=&id=3
 
其中第五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开展工作但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中产生强烈震撼,特别是关于"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的要求。规定如下:

五、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应持以下单证在银行办理:

(一)申请书(境内企业在申请书中须如实承诺其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与其发生捐赠外汇收支的境外机构为非营利性机构,境内企业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格式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

(四)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五)在上述材料无法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

 
目前,国内企业注册的社会组织,包括境内人士成立的机构和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均遭遇外汇汇款结汇的困难。中国境内的公证机构不能有效回应上述组织的要求。一些公证机构表示无法对境外非营利机构的赠款协议进行公证,因为无法证明其捐赠意愿;一些公证机构要求境外非营利机构和接受捐赠的境内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代表一起来公证处进行公证,而这几乎是不现实的。
 
为此,爱知行研究所3月12日召开北京地区民间组织和法律人士会议,研究新政策出台的对策和问题。一方面,爱知行致信外汇局,要求信息公开,解释政策出台依据,同时联名致信外汇局,要求对公证程序等进行解释。目前,外汇局尚未对上述问题作出有意义的答复。为此,爱知行研究所组织法律专家对外汇局文件和公证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一份可能适用于"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的政策要求。参见附件。本意见旨在抛砖引玉。一切以外汇局正式解释为准,以各个组织处理银行结汇的实际经验为准,以各个组织处理协议书公证的经验为准。
 
近日,一些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境内社会组织(均为企业注册)来电询问,如何公证和处理外汇问题。综合各个因素,我对大家进行协议等文件公证提出下列建议:
1、境内企业(这里指企业注册的社会组织)和境外非营利机构之间准备好中文和捐赠方本国语言的双语言的赠款协议书,同时签署两个语言的协议书;这样就不需要花费翻译费用,也节省时间和省却不必要的程序;
2、境内企业和境外非营利机构准备好其他文件,做好中文翻译工作;这些文件是否需要公证,可以根据银行的要求来处理;
3、如果境内企业是国际大机构的在华分支机构,可以通过境外机构接受所有捐赠款,然后统一和境内机构签署赠款协议;
4、考虑到公证问题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境内企业和境外非营利机构之间尽可能签署多年有效的赠款协议;
5、境内企业和境外非营利机构先签署好协议,然后在捐赠方所在国公证;公证可能需要得到中国外交领馆的认证;
6、经境外公证并可能需要领事馆对公证进行认证后,境内企业在协议书上盖章、签字,到银行结汇;理论上,不需要再在中国境内公证,因为境内机构的单位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和法人代表个人签字的效率要比境内公证机构强,因为这些都早已经在银行备案。
 
一些组织可能试图通过缴纳营业税方式规避协议书难以公证问题,但存在诸多挑战。一些基金会可能不支持捐款用于营业税。境内企业缴纳营业税后,捐款实际变成企业收入,境外捐款机构失去对捐款的法律上的监管权限。如果缴纳营业税,境内企业注册民间组织为本国人民服务的宗旨出现变化,境内企业变成为境外基金组织服务的性质,在敏感议题上,存在法律上的风险。
 
希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发现问题,解决好问题。最好,外汇局这个文件可以暂停生效或取消。
 
 
万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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