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ne 22, 2010

【权利:3303】 北京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申请税务稽查相关信息政府信息公开

1.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致信北京市地税局就税务稽查相关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于2010年5月21日下午,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如下信息:
1)税务稽查程序中,涉税当事人隐私保护的相关配套措施及发生隐私泄漏情况的补救机制;
2)《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中,第十四条“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选案部门选取稽查对象的法律依据及法定标准;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文,“令行禁止多头重复税务检查”相关配套措施;
4)若对于同一涉税内容已有税务部门作出检查结论,其他税务部门是否对此检查结论认可?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

市地税局(2010)第3-部告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您好。我们于2010524受理您(单位)提出要求获取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等的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市地税局(2010)第3-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依据《征管法》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的有关规定,被查单位应向稽查单位提出需保密的范围及认定依据,经稽查局确认后有责任为被查单位保密,但其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2.鉴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件,请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予以公开。

3.稽查部门对同一涉税内容应依据涉税事实和法定依据予以认定。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068




复件 地税局答复告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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