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May 26, 2011

【权利:3820】 万延海近期博文和评论/中国艾滋病感染者面临就医歧视/面对酷刑,维权组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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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报道,国际劳工组织最新调查显示,中国综合性医院经常对艾滋病患者进行歧视,拒绝提供治疗,艾滋病感染者手术难的问题相当普遍。

情况通常是这样的,在医院手术前,要给临床病人做艾滋病检测,如果发现感染者,医院就用各种方式推诿手术,比如,声称可以用药物保守治疗、本医院没有医疗条件、建议到传染病医院治疗等。

于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面临需要手术治疗时不能及时得到手术治疗,因为传染病医院主要擅长传染病防治,而不具备提供综合医疗服务的能力。在城市里,中国卫生部一般指定当地的传染病医院为艾滋病治疗的“定点医院”。但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除艾滋病及其相关病症需要治疗外,面临更多的却是和其他人一样的多样化疾病和医疗需要。

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医院拒绝给艾滋病感染者进行手术是违法的。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1989年2月21日,中国颁发《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对…..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予以隔离治疗。”这是中国艾滋病早期隔离治疗的法律基础,随后卫生部门指定的艾滋病医疗机构也多是当地的传染病医院或是医院的感染科病房等。

虽然2004年8月28日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取消了艾滋病隔离治疗的规定,但各地艾滋病治疗指定在传染病医院的格局已经形成。

其实,艾滋病虽然是传染疾病,但并不通过日常生活接触传播,不影响感染者日常生活和工作,所以艾滋病防治其实和传染病医院关系不大。一方面,艾滋病的预防主要在于个人行为安全和阻止医院传播艾滋病,并不需要对感染者进行隔离,另一方面,传染病医院并不能提供特殊的医疗服务,而且会加强公众对艾滋病感染的恐惧和歧视心理。

虽然2006年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要求不得对感染者在就医上进行歧视,但中国一般医院处理艾滋病防治的能力确实不足。主要问题是,艾滋病防治经费主要通过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下发给其下属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医院或指定提供艾滋病治疗的医院,而大部分医院并没有获得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能力建设,也无专项经费来处理医院感染相关的支出。同时,医护人员权利保护不够,医护人员担心自己一旦被艾滋病病毒感染后不能获得良好的补偿和照顾。

上述因素导致了中国艾滋病感染者手术治疗难的问题。问题如何解决呢?笔者以为,定点医院是可以的,但可以多设立一些,而且设立在综合性医院里,因为毕竟定点医院提供了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的便利,同时综合医院具备提供手术治疗的条件。同时,需要把艾滋病防治经费中相关医疗和医院感染问题的经费合理分配到更多的医疗机构里,而不是卫生部各个司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心态,把持经费,各自为政,导致病人就医出现困难。为医护人员提供医源性感染的保险和权益保障机制,有助于医护人员更加积极地为病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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