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December 6, 2011

【权利:4055】 中国精神卫生与人权动态月报(2011年11月)


 

总第七期 编辑:柳梅  发布:民生观察工作室

 

编者按语

【立法动态】2011113日,《中国医院院长》杂志在上海宛平宾馆再次召集业内专家,对人大精神卫生(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现场研讨。“加紧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尤其是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应治尽治’的配套财政措施。”成为与会者的共同心声。1124日全国精神病学术大会在广州举行,近2000名精神卫生专家参加了会议。“被精神病”问题有待立法解决,而患者的健康权是精神卫生问题中的首要问题。

【近期典型被精神病案例】千万富翁何锦荣被亲人送到精神病院强制治疗,在获得自由后,何锦荣状告精神病院强制收治行为违法。近日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广州市脑科医院向原告何锦荣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驳回原告何锦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精神病人权益】十七岁的孩子强强患上了精神抑郁症,甚至产生幻觉。强强的父亲廖先生说,儿子是被他“逼疯”的,现在要改变教育方式,让孩子活得更轻松一些。“虎爸”的教育方式,让人不寒而栗。

借助国家“686”项目落户于开原之机,开原市综治委整合社会资源,提出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级综治组织、医疗卫生、民政、社区、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协同作战,共同做好精神病人口服务管理。

兰溪市人民政府已于20107月颁布《兰溪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和无主精神病人收治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对于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以“属地负责、集中收治、补助治疗”的方式进行管理。

【评论与思考】有学者提出,被精神病是权力恣意横行、金钱至上、医德缺失的真实反映而已。要消灭被精神病,我们既要加快精神病领域的法制化进程,更应注重社会病的治理。

【民间的行动与倡议】曾被广泛关注的五位“被精神病者”——彭宝泉、徐武、陈国明、高作喜、周铭德,联名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和《精神卫生法(草案)》能够修改监护制度,增加自主委托权条款。

【学习与借鉴】30年前刺杀里根总结的凶手因为是精神病患者,法院宣判其无罪,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精神病辩护改革法案》,“从严控制”刑事案中的精神病无罪辩护。该法规定,今后在此类案例中,改由辩方(被告)承担“举证重任”,若证据稍有漏洞,不能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则被告有罪。

一、精神卫生立法动态

1、《专家谈“被精神病”:患者的健康权是第一位的》    

  20111124日全国精神病学术大会在广州举行。

  今日,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第九次全国学术会议在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举行。省卫生厅副厅长黄飞、市政府副秘书长赵南先以及全国近2000名精神卫生专家参加了会议。有与会精神科专家谈了“被精神病”的问题,称病人的人权包括健康权和治疗权,应予其他权利取得平衡;如果错过治疗时机,病人日后康复机会就很渺茫。

  “被精神病”有待立法

  对于目前备受社会关注的“被精神病”问题,与会的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所长于欣教授称与以下因素有关:精神疾病的诊疗手段与其他学科相比客观性不足,不像血压、血糖那样有客观的测量指标,因此很难判定;患者缺乏自我管理能力,不会主动求医求治;我国司法资源不足,像美国那样走完繁琐的法律程序才收治入院缺乏可操作性。如果病人不牵涉肇事肇祸,家属认为需要治疗的,需要有两三个有资质的精神科医生判断是否要强制住院;如果病人牵涉肇事肇祸,还要司法及专业医疗团体介入。

  他进一步介绍,防止患者的权益受到各方面的侵害需要精神卫生立法。病人的健康权是基本人权,因此立法要保证精神病人的治疗权,特别是在发病时期是一个关键的节点,若得不到有效正确的治疗,未来康复的可能性就非常渺茫。因此保护人权与治疗没有原则上的冲突,各种权利之间需要找到合适的平衡点。目前精神科机构被社会无休止地指责为“被精神病”的帮凶,是一件很无奈的事情,正当行医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院外康复要自己掏钱

  在会议期间,广州市精神病医院院长宁玉萍表示,广州精神卫生服务的从业人数、床位数和医疗机构的分布在全国属于中上水平。但这还远远不够,大量重性精神病人还没有得到收治和管理;民众对老年痴呆、抑郁等精神问题没有足够认识;社区精防医生因工资待遇得不到保障而大量流失……

  宁玉萍建议,政府对精神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还应加大,让精神病人看得起病。虽然精神疾病总体上已纳入医保,例如抑郁症已被纳入医保慢病门诊的范畴,但心理量表测评等康复项目还是自费。

  于欣表示,精神疾病需要进行终身疾病管理,在院外进行的社交康复、社交技能和职业训练、家属教育等是漫长的过程,甚至比住院治疗更重要,但没有纳入医保。例如,有的药物只能住院才可以报销,院外长期随访时却得不到医保支付,造成只能多建医院,让患者住院的时间长一点。这与精神卫生的理念相脱节——减少住院时间,强调社区功能康复,在贴近自己的生活环境中康复是更好的。

  (来源:大洋网,记者:伍君仪,伍展虹

链接: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70731/16381243.html)

2、《建言精神卫生法 直指患者保障》  

目前国际上已通过《精神卫生法》的国家,许多都实现了政府对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医疗保障,中国也应如此。

  201110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下称“《草案》”),该《草案》是610日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后,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

  为了探讨《草案》的制定目的,618日,《中国医院院长》杂志主办了一场“缔造精神健康、筑基社会和谐——《精神卫生法(草案)》法制建设研讨会”。113日,《中国医院院长》杂志在上海宛平宾馆再次召集业内专家,对人大精神卫生(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现场研讨。

  “加紧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尤其是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应治尽治’的配套财政措施。”成为与会者的共同心声。

  探求保障路径

  《草案》在“立法的必要性”中明确提出: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然而,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表示,目前《草案》中还无法看到让“确保”真正落地的路径。

  对此,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副院长谢斌建议,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改为“基本医疗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仅为随访管理社区中的严重患者,对于解决患者及其家庭的治疗困境并无多少实质性帮助;基本医疗服务则可以覆盖对患者药物治疗的费用,这将极大地改善我国精神病人的医疗保障,提高治疗率,减少患者肇事、肇祸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北京大学李玲教授曾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经济成本与财政保障”做过专题研究。结论是,目前精神卫生筹资保障制度,未能体现精神卫生公益性质特征。以2008年为例,政府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投入,仅占当年政府卫生投入的0.1%0.2%。“在现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治疗实现全覆盖,约需要100亿元,政府完全有这个能力。”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副主任马弘更是直呼:重性精神病患者多为穷人,应该对其实现免费医疗,“目前国际上已通过《精神卫生法》的国家,许多都实现了政府对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医疗保障,包括经济落后于我们的泰国、蒙古国。”

  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安则主张,在解决精神障碍患者免费医疗的同时,还需要解决其康复、就业及生活辅助等方面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还需加大精神病药物研究和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的建设。

  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角度考虑,谢斌还主张将权益保障的范围扩大到患者家庭。

  支招“非自愿住院”

  与会者在为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障奔走呼吁的同时,对《草案》中“非自愿住院”的标准和程序同样高度关注。

  “这一稿与国务院法制办的首次征求意见稿相比,在‘非自愿住院’的标准上,删除了‘扰乱公共秩序’,增加了‘不住院不利于治疗’的标准,这显然吸收了各方的意见。”唐宏宇对此改变给予充分肯定。

  但令他感到遗憾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删除了首次征求意见稿中的亮点,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的表述,却没有制定更为合理的出院程序。

  “按照该法律规定,今后非自愿住院条件非常严格,很多患者依原来途径,不能收治到精神病院去。他们中的一些人(尤其是强制住院后出院的患者)如果不肯服药或随访,在社会上肯定会有各种潜在的危害。”对于二次征求意见稿中“非自愿住院”的相关规定,谢斌分析道,“很多西方国家都已经采用‘社区非自愿医疗’方式,强制命令患者一定要接受定期随访,按时服药,做不到的话就只能非自愿住到医院里去,这一制度对于平衡患者个人自主权与公众安全,具有十分明显的效果。”

  因此谢斌建议,《草案》第三十条第三款后应增加第四款:“执行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如果精神科执业医师评估仍有社区治疗的必要,患者拒绝接受时,患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强制社区治疗手续,并通知患者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对患者实施强制社区治疗。”

  “如果法律只是收紧强制住院条件,而没有配套的社区监管措施,最后家庭和社会都会付出代价。”谢斌表示。

  在非自愿住院程序中,谁担任“决策人”成为关键点。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副教授刘瑞爽表示,《草案》用“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而不用“监护人”的表述,这实际上还是延续和承认了长期以来备受诟病的谁送来对谁负责、医生自动推断家属为监护人的做法。

…….

(信息来:新浪健康,记者:吴凤清,

链接:http://health.sina.com.cn/cj/2011-11-21/160023500592.shtml

 

二、近期典型被精神病案件

1、《千万富翁被强送精神病院 法院认定医院“收治有理”》

6年前,广州千万富翁何锦荣在与妻子大吵后,被妻子强行送进精神病院。此后不但引发了家庭内部的财产纠纷,更引发了针对如何规范收治精神病人的诉讼纠纷。何锦荣将广州脑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巨额索赔。几年来,案件经历了漫长诉讼。昨日,广州市荔湾法院重审认定:院方的收治程序没错,但何锦荣却被错诊为精神病。

案件回顾

何锦荣是拥有多家公司的民营企业家。案发前,何锦荣夫妇双方都曾指责对方有婚外情。何锦荣更是指出是妻子为了利益,而伙同医院陷害自己。

200512202330分,广州脑科医院在未经任何诊断的情况下,以何锦荣患精神病为由,强行将其从住所绑到医院住院,并进行了强制诊断检查。

住院期间,何锦荣及其母亲等人曾反复向院方反映其并无精神疾病,但院方置若罔闻,且对何及其母亲等人提出的出院要求,都以其前妻不同意为由予以拒绝。直到2006120日,才同意让何锦荣出院,但没有作出任何形式的道歉或补偿。

何锦荣认为,医院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自由权和名誉权,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肉体痛苦和经济损失。据此,诉至法院要求医院立即停止对其人格权的侵害,并在报纸上为其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其还提出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在内的共计100万元赔偿。

何锦荣诉广州脑科医院一案审理结果多次因事实不清,被广州中院发回重审。

2009年,此案在广州荔湾区法院重审第四次开庭。荔湾法院指定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为何锦荣做司法鉴定,最终鉴定意见称,“何锦荣精神状态正常,其于20051221日被广州脑科医院收治入院时亦无重性精神疾病。”

荔湾法院重审时,将原被告双方争议的问题归纳为两个争议焦点。

……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刘冠南

链接: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1_11/19/10765000_0.shtml

 

三、精神病人权益

1、《打骂孩子还不让哭 严父“逼疯”儿子》

   廖先生下班按时回家,陪儿子强强(化名)看电视聊天。两年前,强强患上了精神抑郁症,甚至产生幻觉。廖先生说,儿子是被他“逼疯”的,现在要改变教育方式,让孩子活得更轻松一些。 家长讲述:长期打骂 ...

    廖先生下班按时回家,陪儿子强强(化名)看电视聊天。两年前,强强患上了精神抑郁症,甚至产生幻觉。廖先生说,儿子是被他“逼疯”的,现在要改变教育方式,让孩子活得更轻松一些。

    家长讲述:长期打骂把儿子“逼疯”

    54岁残疾人廖先生家住江汉区汉兴街,强强是他的小儿子,今年17岁。说起父子俩之间的关系,邻居们都用“老鼠见了猫”来形容。

    “我没读什么书,就希望孩子能多读书。”廖先生说,他从小身患残疾,只读到初中就辍学了,又不能像正常人那样打工,生活十分艰苦。他希望自己的孩子不再和自己一样受苦,好好读书出人头地。

    事实上,廖先生共有一双儿女,女儿从小性格坚强,在父亲严格的管教下考上大学,现在已经是一家科技公司副总工程师。看到女儿有出息,廖先生更是觉得自己的管教方式非常有效,对小儿子则更加严格。

    “不管放学还是周末休息,他都不让强强出去玩,关在家里读书。”邻居李大妈不止一次听到廖先生因儿子调皮而打骂。“打骂儿子时还不许他哭叫,否则打得更厉害。”邻居们都知道,廖先生管教孩子时,谁也不能劝架,妻子上去拉扯时也会被皮带抽打。

    在廖先生的管教下,强强变得越来越内向,不爱说话。初中以后,强强的学习成绩有所下降,还经常梦游乱摔东西。200911月初的一个深夜,强强突然从床上跳下,光脚跑进客厅大喊大叫。“他说有人要杀他,闹了一夜。”廖先生记得,当时儿子精神紧张,用力挣扎狂喊,无法安抚。第二天一大早,夫妻俩将强强带到精神病医院检查得知,由于长期生活在高压力和精神紧张的环境中,他患上了精神抑郁症,并产生幻觉,当天便住进了医院。

   专家建议:家长要理性教育孩子

    经过住院和药物治疗以后,强强的病情有所好转,在医生的建议下,廖先生开始和儿子下棋玩游戏,激发他的童心和快乐因素,杜绝抑郁症复发。

    武汉心理协会心理咨询师张帆表示,家长长时间打骂孩子,会对其心理造成伤害,让他害怕和父母交流,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尤其是孩子处于青春叛逆期的时候,高压力和高紧张的生活环境压抑了他们的天性,很容易引发抑郁症或精神分裂。同时,他建议,家长应该适当放纵孩子的个性和喜好,一味牺牲所有业余生活只是读书也会让孩子产生自闭倾向,不善于和人交流。家长要理性教育孩子,不要将自己人生的影子强压在孩子身上。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王晴,

链接:http://www.qiuxue.com/article/show.php?itemid-16840/page-1.html 

 

2、《“解锁行动”解救重度精神病人》

  他们手持凶器,伤害自己最亲的人,亲人却无可奈何;他们生活难、治疗难,整个家庭背上沉重的负担。

  而辽宁省开原市的一套做法,确确实实给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了福音。关爱,让他们获得温暖。

  午后,一名蓝衣女孩倚窗而立,她双手有节奏地打着节拍,旁若无人地引吭高歌。

  这样的场景在辽宁省第三人民医院并不鲜见。“她也是我们医院收治的重症精神病人。”院长王哲介绍说。

  就在几天前,通过开原市新城街道孙台社区综治办的努力,34岁的重症精神病人方军得以送进这家医院接受免费治疗。

  “只要他在街上,动不动就拿把菜刀,邻居都怕得不行,躲来躲去,连医院都不愿意收治他。”方军的妈妈谢秋艳刚63岁却已满头白发,她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家里什么都没有,值钱的东西都被方军卖掉用来上歌厅、下饭店,酗酒。孙女捡垃圾换来的200元钱放在桌子上说考验他爸爸会不会拿,结果也被他拿走了。”

  孙台社区为方军办理了医疗保险,又协调他和民政部门签了协议,由民政部门出资承担他每月1500元的治疗费用,这让谢秋艳感激涕零。

  在辽宁省开原市,对精神病人口的防治管理,一直是该市重点人口服务管理的难点。过去,精神病者的治疗和管控由医疗机构和综治部门分别负责,现在借助国家“686”项目落户于开原,开原市综治委整合社会资源,提出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级综治组织、医疗卫生、民政、社区、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协同作战,共同做好精神病人口服务管理。

  经过5年的运行,许多家庭贫困的重症精神病患者及家属又重新点燃了生活希望。

精神病人肇祸比重大

  20111028日,记者走进了辽宁省第三人民医院。正值午餐时间,餐厅里,一些精神病患者在享用午餐,还有的在排队候餐,一切井然有序。

  “精神病人既是特殊群体,又是一个‘强势群体’。”辽宁省第三人民医院院长、东北三省著名的精神、心理医学专家王哲认为。

  王哲解释道,说精神病人是强势群体是因为我国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产生的危害行为,经过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

  尽管在平静时,精神病患者多如孩子般乖巧。但当这些患者尤其是重症精神病人发病时,有的在马路上嬉笑乱跑、阻碍交通;有的追打妇女儿童、残害邻里,甚至杀死亲人……

  很明显,如对他们救治不力或管控不严,轻则扰乱社会秩序,重则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不可预知的危害。

  2004年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发生一起恶性案件,一名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的犯罪嫌疑人砍伤了15名儿童和3名教师,这虽然只是近年来精神病患者恶性伤人事件中的一例,但却引起了国家卫生部的高度重视。

  翌年,卫生部就在全国30个省60个示范区启动了“686项目”(因2005年项目启动资金为686万元,故称为“686项目”),又称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

  其主要内容包括:登记、评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为贫困患者提供免费药物治疗;提供免费应急处置;为贫困患者提供免费住院治疗;解救关锁病人;精神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家属护理知识培训等。

  铁岭市是“686项目”的示范区之一,位于开原市的辽宁省第三人民医院是项目的省级项目和铁岭地区项目的执行单位。

  早在2002年至2004年的三年间,开原市由于命案高发,位列辽宁省综治办“命案专项整治县(市)、区”之一。其中精神病人杀人肇祸的案件就占每年命案总数的30%左右,达到每年十几起。

  “精神病人杀人肇祸是可防可控的,对精神病人的管理事关一方和谐与稳定,这项工作要当作一项民生工程来抓!”2006年开原市综治委依托“686项目”,由各级综治组织联合辽宁省第三人民医院(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强化了对精神病人口的服务管理。2011年,开原市委、市政府又出台优惠政策,增加财政力度,协调了各方力量,将这项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项目。

普查难题迎刃而解

  从2008年至今的连续三年时间,开原市由精神病人引起的肇事、肇祸案一直是零发案,现在,这里的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大大增强。

  20111028日,开原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综治委主任刘杰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介绍了开原市的几点成功做法:

  各级综治组织负责精神病人口的普查登记和管控工作;辽宁省第三人民医院负责精神病患者的鉴定、防治与康复工作;精神病防治和患者康复的经费,由政府扶持、社会筹款、医疗保险、国家“686项目”拨款为最主要的医疗费用来源,个人和家庭主要承担患者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

  原来,在2006年,开原市综治委就主动找到辽宁省第三人民医院,希望联手解决精神病患者的肇事、肇祸问题。双方联合成立了普查小组,对全市精神病人口进行逐门逐户登记。排查是治疗的前提,各基层综治组织对本辖区内精神病患者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监护情况、治疗情况、发病表现等几方面,全部做到了“四清”,即底数情况清、精神情况清、家属情况清、管控情况清。

……

(张晓娜,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链接:http://legal.people.com.cn/GB/16251394.html

 

3、《“武疯子”不再难管 兰溪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有人收有地治》

 腰间别着刀,除了吃饭在家其余时间都在外晃悠,一不对劲就打人、砸车……这是兰溪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姜晓林,给记者描述发作时候的“武疯子”形象。

  在兰溪,肇事肇祸的重症精神病人被称为“武疯子”,他们“横行乡里”,正常的时候没事,发作起来,不要说普通百姓,连民警都很难近身。对于这点,姜晓林深有感触:“老百姓报警,我们出警,遇到情况,没有三五个人很难制服一个‘武疯子’。”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障碍病人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抓了以后,不能关,也不好管,很多时候只能放了,然后等下次出警。”姜晓林一脸苦笑。

  不过这一切在2010年之后能到了改观。

  20104月,浙江省公安厅、卫生厅联合下发《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7月,兰溪市人民政府也发布了《兰溪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和无主精神病人收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对于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以“属地负责、集中收治、补助治疗”的方式进行管理。“有了这个文件,我们总算可以有所作为。”姜晓林说,“不用像以前一样,抓了放,没什么用。”

  “武疯子”对社会危害大,收治难度大

  重症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很难控制。在兰溪市的永昌镇,“武疯子”当街拿石头砸过往车辆的事件,在当地民众眼中已不是新闻。姜晓林说,仅仅是砸车,那还好,如果伤到中小学生,那危害就大了。

  有一次,治安大队接到一个村小学的报警,有一个体格相当强壮的“武疯子”,深夜翻墙进入学校,给师生带来极大恐慌。接警后,姜晓林和队员们马上去了解情况。这个“武疯子”已经四十多岁,父母年迈,由于患病,没有工作,家里一贫如洗。

  根据《办法》,如果精神病人没有造成危害的,政府不会强制进行收治,且收治需要征得家人的同意。不过这位精神病人的母亲很希望儿子能得到治疗,并且愿意配合。“不过,这人整天带着刀,而且体格很壮,很难控制。”姜晓林说。

  行动那天,姜晓林接获“线报”:该精神病人中午回来吃饭,没有带刀。姜晓林和队员们马上前去,将其带往定点医院治疗。

  治疗费用政府补贴一点,农保报一点,医院出一点

  兰溪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收治都放在城北医院。该院始建于1956年,原来只是一所普通的乡镇卫生院,只因拥有全市唯一的精神科,而被市政府确定为定点医院。

  据院长方云二介绍,该院目前基本以收治精神病人为主,全院只有65张病床用作周转,医生四名,护士和护工十来个。“收治条件实在有限。”方院长说,“所以家里有条件的,我们会将其送往金华治疗。”

  治疗费一般是政府补贴一点,农保报一点,医院出一点。“所以医院的压力也很大。”方院长说。虽然政府很重视,在财政很紧张的情况下,每年都拨了50万的专项治疗经费,但依旧没办法满足需要。“我们主要收治重症、急性发作病人。”方院长说,“对于慢性病人,我们采取居家治疗的方式,也定期进行回访。”

  “你也看到了,就这么几个医生,回访难度很大。”方院长不由苦笑。

  幸好城北医院的新址,还有一个月就要启用了,床位增加到150张,医生增加到10名。“这能大大缓解我们目前的紧张局势。”方院长说。

  重症精神病人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

  在《精神卫生法》还至今“难产”的形势下,对于重症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和收治已成为全社会的难题。“不管么,容易伤人。”姜晓林说,“而管理则需要法律和制度支持,以及政府的主导。”

老实说,其实病人自身也很痛苦。姜队说,由于治疗精神疾病的“高消费性”,很多家庭逐渐被拖累拖垮,再也无力负担治疗费用。“光吃药每个月就要一千多块钱,所以很多家属欢迎我们对病人进行收治,毕竟减轻了他们的负担。”方院长说,“也真的希望社会多来关心他们。”

(信息来源: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记者:龚晓

链接:http://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11/11/19/018010601.shtml

四、评论与思考

《赵冷暖:被精神病是法律病更是社会病》

要消灭被精神病,我们既要加快精神病领域的法制化进程,更应注重社会病的治理。

  千万富翁何锦荣被精神病案重审后,法院于近日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医院收治程序没错,但何锦荣被错诊为精神病,因此判决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本案暴露出来的法律和社会问题颇值得深思。

  首先是精神病诊断程序的法定化问题。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既是一个医学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比如,医生在诊断过程中是否要听取被诊断人尤其是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陈述?相关病史陈述是否需要证明材料支撑?几个医生的诊断结论不一致,应如何定夺?被诊断人存在异议应如何处理?如果这些程序规则没有统一规定,而是由各家医院甚至各个医生说了算,那么公民随时都有可能被有意或无意错诊。本案不正是因为医院罔顾被诊断人及其亲属的多次异议,一意孤行,才导致错诊的结果吗?

  其次是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阙如。由于强制医疗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必须要有法律授权。但目前我国尚未通过精神卫生法,强制医疗诉讼程序亦未确立。因此,我们期待正在进行的精神卫生立法、民事和刑事诉讼修法能在这方面有所作为,特别是要明确强制医疗的司法决定程序、法律救济程序以及强制医疗的精神疾病范围。

  此外,还应考虑借鉴刑事诉讼口供补强规则,确立精神病诊断和强制医疗补强规则,即医生不能仅仅根据单方陈述就作出精神病认定并建议强制医疗。医疗机构必须要听取疑似精神病人和其他中立第三方的陈述,要有除病情陈述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支撑,要有被强制人可能危及社会和他人安全的证明材料,才能作出精神病认定并建议强制医疗。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我们不能将一系列被精神病事件简单地归咎到法律制度上。事实上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被精神病事件,或涉及利益争夺,或涉及上访行为,或涉及打击报复,没有一个仅仅是因为诊断程序不完善,缺乏法律规定而导致的。相反,即便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医生的职业伦理道德,这些被精神病事件都不应该出现。被精神病只不过是众多侵犯公民权利的高级发明之一,是权力恣意横行、金钱至上、医德缺失的真实反映而已。因此,要消灭被精神病,我们既要加快精神病领域的法制化进程,更应注重社会病的治理。

(来源:京华时报,作者:赵冷暖,

链接:http://news.sina.com.cn/pl/2011-11-21/021423496326.shtml

 

五、民间行动与倡议

《五位“被精神病者”联名致信人大》

    建议民诉法、精神卫生法增加“自主委托权”条款,对非自愿住院患者提供司法保护

    高作喜,200712月,内蒙古民警高作喜在公安分局值班室,被6(其中4人是民警)针扎昏迷关进精神病院。高作喜认为自己“落入一个设好的局”。几年来,他坚持向“设局”者讨说法。

    徐武。今年4月,徐武逃离关了他四年的武钢第二职工医院,到广州试图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不到十天被武汉警方带走。据徐武介绍,他与单位打了两三年官司被莫名送进精神病院。

    彭宝泉。20104月,因拍摄群众上访照片,湖北十堰市民彭宝泉被派出所带走,次日凌晨被派出所送进精神病医院。2010422日,经北京安定医院专家确诊,彭宝泉没有患精神病。

    陈国明。福建邵武一家金店老板。今年2月的一个晚上,他被妻子下迷药,醒来后人已在精神病院。住院第三天,他的五百多万财产被妻子变卖转移。近两个月后,医院对他做出“无精神病性症状”诊断。

    周铭德。20093月,周铭德在北京上访时,被截访者棍棒打昏、绳索捆绑后,送进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当晚被注射镇定剂等多种药物,并一直被强制注射至出院。

昨日,周铭�在上海一家邮局寄信给全国人大。

  本报讯 昨天,曾被广泛关注的五位“被精神病者”——彭宝泉、徐武、陈国明、高作喜、周铭德,联名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和《精神卫生法(草案)》能够修改监护制度,增加自主委托权条款。

  近日,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精神卫生法(草案)》,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五名“被精神病者”以公民建议的形式,呼吁《民事诉讼法》专家关注《精神卫生法》中的无行为能力认定程序和监护权问题,建议增加保障精神残障者自主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同时提出,精神卫生法应当和民事诉讼法相衔接,应对非自愿住院患者提供司法保护。

  建议信认为,现行监护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时有发生。如深圳女子邹宜均在2006年因家庭冲突被母亲与兄长委托他人以绑架方式送入精神病院;又如福建金店老板陈国明,因家庭财产纠纷,被妻子下迷药后送进精神病院。

  为使《精神卫生法》和《民事诉讼法》在此领域的规定能够衔接,五人建议,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应增加“非自愿住院治疗人员自主委托代理人的规定”,确认非自愿住院人员有权自主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司法鉴定等相关事务。

  昨天,这份由五人亲笔签名的建议信,分别从湖北、福建、上海和内蒙古五人所在城市,以特快专递形式,寄往全国人大。

  ■ 专家说法

   建议有助保精神障碍者权利

  民诉法博士孙邦清支持五位公民提出的修改民诉法的建议,他认为如果立法机关能够采纳,对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权将有重要的意义。

  孙邦清分析称,现行民诉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

  如果有正常人被送入精神病院强制治疗,而且送他进入精神病院的又是他的近亲属,那么当事人在住院期间是很难获得司法救济的。

  他认为可以借鉴澳门民诉法针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诉讼问题规定,无诉讼能力行为人如果和监护人有利害冲突,可以委托代理人。

  此外,对于申请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亦应作出相应修改,应当允许精神障碍患者申请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由于患者住在医院本人实际上无法做到,他只能委托代理人申请,这样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给予“被精神病人”被侵害的权利给予救济。

  ■ 信件摘录

  ●立法的难处在于全面考虑可能被滥用的因素。但是有了接受“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经历,我们能够深刻理解在入院之后,不被当人看,一切只能委曲求全的无力感。我们可以想象这种情况:当监护权被滥用,医院又缺乏对利益冲突的审查能力,或有意无意地忽视明显存在的利益冲突,我们这些“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人”,自主权被剥夺,利益被不当代表,置身于完全无助的境地。

  ●假如被困医院的时候,我们能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作为代理人,医院接受这种委托关系,院方有机会聆听我们,或者我们自行委托的代理人的陈述,发生在我们身上的悲剧,可以降至最低程度。

  ●作为一群曾经历过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无论我们是代表正常人,还是曾经的疑似精神病人,抑或是精神病人,我们只希望在权利受到限制之时,法律能确保我们作为一名公民,选择自己信任的人作为自己代表的权利,给我们每个人留有自救的途径。

  ■ 对话

  昨天,本报记者对话建议信的发起人彭宝泉。对于发信目的,彭宝泉表示,只是希望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和感受提些切实的建议。

  …….

(来源:新京报,记者 魏铭言 杨华云,

链接:http://news.bjnews.com.cn/2011/1115/138797.shtml

六、学习与借鉴

《美国男子30年前刺杀里根总统因病被判无罪》

刺杀里根总统30年后……

1981330日下午225分,26岁的白人约翰・欣克利向美国第40任总统里根连开6抢,现场顿时陷入一片混乱,此案震惊世界。

30年过去了,这惊心动魄的一幕许多美国人仍记忆犹新,这不仅仅因为刺杀的目标是美国总统里根,还因为凶手欣克利由于精神失常被判无罪

近日,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报道,美国圣伊丽莎白医院律师和医生今年7月向华盛顿联邦法庭递交一份保密申请,希望能让现年56岁的欣克利以“疗养假”形式,与其85岁的母亲生活在一起。

30年前,刺杀时任美国总统里根的凶手欣克利,一直以“精神病人”的身份关押在圣伊丽莎白医院。

但检方930日要求法庭拒绝批准欣克利出院,因其“具有极大暴力倾向”,其精神状态令人担心他可能“再施暴行”。法官保罗・弗里德曼安排1128日开庭就这一申请举行听证会。

……

 辩方领衔的精神病学家威廉・卡朋特说,他和欣克利聊了45个小时后,认为此人具备了精神分裂症的四个主要特征:没有普通情感激发的能力;具有逃避现实的自闭症;具有包括“自杀特征”在内的抑郁症;不能正常工作或建立社会联系。

参加了会诊的大卫・比尔医生说,脑部造影扫描显示,欣克利有一条变宽的脑沟,这就是精神分裂症的“有力”证据:约三分之一的精神分裂症患者脑沟是变宽的,而正常人只有2%会这样。

耶鲁大学心理学家欧尼斯特・普瑞林格博士对欣克利进行了相关测试,结果显示,他的智商高达113,所以欣克利是“正常聪明”。但根据明尼苏达州多向性格测量表来看,欣克利又接近极度异常。普瑞林格说,像欣克利的这个情况,不是精神病的可能性只有一百万分之一。辩方最后完整地播放了电影《出租车司机》。

控方的领衔专家帕克・狄兹出示了他们的诊断结果:欣克利患有多种人格障碍,但绝非精神病。本质上,欣克利是个无聊的、被宠坏的、懒惰的,颐指气使的富二代。这个团队的报告结果如下:

欣克利的历史清楚地表明,此人行事不正常,然而,这并不代表他认识不到行为的非法性,也不代表他不能合法行事。

狄兹针锋相对地逐条反驳辩方的每一条证据。例如,欣克利的频繁旅行恰恰说明他有能力安排旅程,而不是精神错乱。使用开花弹、藏枪,以及对刺杀的时间安排,一切都有条不紊。欣克利也没有“痴迷”影星福斯特,只不过是喜欢这个影坛新人而已,那些纯属“虚构”的古怪信件根本不能用来判断其精神状态。

最后的总结陈述阶段,检察官阿德尔曼走到陪审团面前,手里拿着射杀总统的那把手枪,说道:“这个人在街上开了枪,击中了詹姆斯・布兰迪的头部!”辩方律师文斯・福勒则重述了欣克利的“悲惨”人生,辩护席上的欣克利双手捂脸身体向前倾,痛哭流涕。

 陪审团用三天时间作出了裁定。帕克公布裁定结果:“对罪状一的指控,因被告精神错乱,无罪。对罪状二的指控,无罪……”美国政府起诉欣克利犯有非法购买、拥有、使用武器和谋杀总统等13条罪行,但都因精神病而判无罪。里根的夫人南希听到此消息后气愤地说:“岂有此理!”

美国精神病辩护改革

1982621日,欣克利获判无罪,这使很多美国人感到震惊和愤怒。裁决出来的第二天,美国ABC新闻公司做了个民意调查,结果有83%的人认为“正义没有得到伸张”。

一些人把这个裁定归咎于黑人占多数的陪审团,他们觉得这个陪审团对里根有偏见。然而,更多人责怪司法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袒护过多。欣克利案引发的公愤给国会带来了压力,许多州开始改革法律,加强对精神病犯罪辩护的管理。

无罪裁定后不到一个月,众议院和参议院举行了关于精神病犯罪辩护的听证会。参议员阿伦・斯派克建议,把精神错乱的举证责任由控方转为辩方。里根总统对此表示支持。

依照当时的联邦刑事诉讼法,在涉及精神病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中,控方负有举证责任,即控方要证明被告精神完全正常,应负刑事责任。证明一个人有问题简单,但要证明案发时一个人完全正常就难度很大。在欣克利案件中,辩方仅凭欣克利留下的那封诀别信,就可以提出合理挑战,断言欣克利精神分裂。

当时,美国法律还规定,只有控方证据确凿无疑,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时,陪审团才能将被告定罪。这些法律和规则,实际上是为刑事案中的精神病无罪辩护打开了方便之门。

许多州支持阿伦・斯派克的提议。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精神病辩护改革法案》,“从严控制”刑事案中的精神病无罪辩护。该法规定,今后在此类案例中,改由辩方(被告)承担“举证重任”,若证据稍有漏洞,不能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则被告有罪。

虽然获判无罪,但欣克利已经失去了自由。入院治疗至今将近30年,他至少有过6次出院申请,但多数都被拒绝了。1987年,欣克利申请出院,但政府方面发现他一直在与连环杀手特德・邦迪秘密联系。当局还在欣克利的房间搜出了57张朱迪・福斯特的照片。1988年,因为当局发现他邮购了一张朱迪・福斯特的裸体漫画,出院请求再次被否决。2000年及2007年,政府仍然拒绝了他的出院申请。

多年以来,除了参加医院的集体活动,欣克利只在1999年和2003年出院探望了父母。2003年那次出院裁决出来后,里根的夫人南希忿忿地说:“我和我的家人对这一裁决深感失望!”

(来源: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李秀卿 编译

链接:http://news.sina.com.cn/w/sd/2011-10-12/093823290442.shtml

 

结束语】:

《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布时,社会公众将更多注意力集中在如何防止“被精神病”。法治的推进是预防手段,但不是杜绝“被精神病”现象的唯一措施,而是需要社会文明的提升、尊重人权文化的推进,才能对这一恶劣现象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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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观察维权工作室刘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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