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February 13, 2012

【权利:4105】 两会议题:关于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加强隐私保护的意见

两会议题:关于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加强隐私保护的意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2月14日发布

    据人民网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和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将于2012年3月5日左右在北京召开。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特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请关于下列问题的建议,欢迎各界朋友广泛参与,共同为改善该问题而努力。也欢迎感兴趣的两会代表和我们联系,谢谢!
    我们的联系方式:010-88142132,新浪微博:@爱知行法律项目,邮箱:aizhixing2010@gmail.com

    关于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加强隐私保护的意见:近期广西等省份拟出台艾滋病实名检测制度,在媒体和公众层面引发强烈争议。而医疗机构强制或擅自进行艾滋病检测,也是长期以来影响医患关系的一个因素,疾控部门属地化的“医学随访”令艾滋病感染者在家乡被曝光,政府的关怀和救助工作本是为了帮助感染者,在实践中却出现将艾滋感染者的身份公告示众的做法,都是艾滋病防治工作中不容回避的问题。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保护隐私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基石,艾滋病的预防、救治、救助和管理,需要依赖于人类个体的参与和合作,只有在尊重个体隐私的前提下,才能有效进行艾滋病防治工作。我们建议;卫生部门需要明确遵循艾滋病检测的知情同意原则,确保流行病学调查中参与者的隐私安全和人身权益,保护感染者的隐私,避免出现张贴示众感染者身份的情况。


关于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加强隐私保护的意见

一、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中国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2但是,因为法律政策存在诸多自相矛盾,以及一些具体政策和措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关于保护疾病患者隐私的规定,受到多方面挑战:

1)艾滋病实名制检测。尽管《艾滋病防治条例》没有要求对艾滋病检测采取实名制,但我国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一直实行艾滋病实名检测制度。2009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修订的《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对实名艾滋病检测提出具体的要求。

2)医疗机构强制或擅自进行艾滋病检测。目前,我国医院普遍对临床手术病人实施艾滋病检测,但检测前并不提供艾滋病咨询,也没有得到患者的知情同意,而是擅自进行艾滋病检测。

3)卫生部门流行病学调查或检测动员工作采取实名制。各地卫生部门经常通过科研项目或检测项目,在特定人群中动员艾滋病检测。目前,中国卫生部门时常不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用经济利益来诱导人们接受艾滋病病毒检测,并登记个人姓名和身份信息。

4)属地化“医学随访”令感染者在家乡曝光。《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这种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纳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属地管理,并定期进行医学随访的做法,严重侵犯感染者的隐私和自主权,特别是目前“属地管理”基本是户籍所在所在地卫生部门进行管理和随访。在一个人口密集的熟人社会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属地管理原则令感染者在家乡被曝光。

5)政府关怀和救助工作,曝光感染者及其家庭成员隐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但是,很多地方向感染者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时,把感染者信息公布在社区公示栏里,导致感染者在居住地身份曝光。

二、分析:保护隐私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基石

国务院20101231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指出“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目前防治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部分地区和人群疫情已进入高流行状态,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

国务院48号文件提出“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和“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而没有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隐蔽和尚未发现许多感染者是我国政府相关政策和措施造成的局面。

预防艾滋病病毒性传播,早期发现感染者和病人,减少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关键是保护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担心自己被感染的人们的隐私和人权,鼓励人们主动寻求艾滋病相关咨询和检测服务,全面落实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的精神。

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涉及人类个体的隐私行为,通常是成年之间自愿的行为,而行为并不伤害他人。同时,艾滋病也是我们每个人自己可以预防的。除非在医院看病出现交叉感染,艾滋病病毒是通过我们个人自愿参与的行为传播的,如果我们每个人自己做好防范,我们就可以预防艾滋病,不被艾滋病病毒感染。因此,艾滋病的预防、救治、救助和管理,基本依赖于人类个体的参与和合作,这需要人们有安全感,需要隐私和个人权利受到保护,而不能依靠强制措施。

三、建议

1、卫生部督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修正现有《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一方面增加提供匿名检测艾滋病的服务项目,一方面对实名艾滋病检测的情况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检测对象的隐私。规范修正工作需要听取艾滋病防治工作民间社会组织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意见。

2、卫生部发文明确医疗机构艾滋病检测需要遵循知情同意原则,禁止未经临床患者或患者监护人知情同意而对患者进行艾滋病检测,特别是禁止手术前未经患者知情同意而进行艾滋病检测,明确医疗机构强制艾滋病检测限于下列《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的情况:

1)“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

2)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

3)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   

4)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

3、卫生部出台艾滋病流行病学和社会行为学研究伦理规范,明确艾滋病流行病学研究和社会行为研究中的知情同意和非伤害原则,确保被调查人员的隐私和人身安全受到保护。

4、卫生部联合民政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关怀和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隐私泄露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关怀和救助工作中保护感染者隐私的政策和工作机制,禁止在社区公告栏发布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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