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May 15, 2012

【权利:4230】 收到消息,河南宁陵县艾滋病人 赵凤霞保外就医 自由啦!Fwd: 【China AIDS:7251】 曹晓东:让赵凤霞成为最后一个赵凤霞――赵凤霞案中几个令人震惊的细节

艾博公益常坤微博达人收到消息: 河南宁陵县艾滋病人 赵凤霞 自由啦!@china12841 @艾博公益艾滋病法律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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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2年4月18日 上午10:01
主题: 【China AIDS:7251】 曹晓东:让赵凤霞成为最后一个赵凤霞——赵凤霞案中几个令人震惊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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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东:让赵凤霞成为最后一个赵凤霞——赵凤霞案中几个令人震惊的细节


 



曹晓东:让赵凤霞成为最后一个赵凤霞——赵凤霞案中几个令人震惊的细节


1.春节后去北京不是上访,只是拿看病结果。

2012年春节后去北京,是这次判决赵凤霞停止缓刑而收监入狱的借口之一。但令人震惊的是,宋占英、曹兰英、赵凤霞三人带孩子到北京只是为了拿看病结果而已。4月2日,我们到达宁陵的第二天,下午,宋占英来到我们的住处,讲出了这一惊人的内幕。

关于去北京的目的,当地政府习惯性的思维是:上访去了!然而,宋大姐说,这次去北京哪也没去,只是去医院拿结果。乡里人来了以后,我问他们我到天安门了吗?去信访局了吗?还是别的什么地方登记了,通知你来?不就是去拿个结果吗!

关于在北京为什么不回来。“去了四五天,本来应该是腊月29拿结果的,一个月后再去,就麻烦了。头一天去是周日,大夫没上班;第二天去,截止到四点下班,拿不出来;第三天去,说时间长了,扒拉不出来,就这样又几天。”

关于政府知不知情。“在北京时,乡里(政府)打电话,我说是来北京拿结果的,但是书记说,要来接我们,我说来接干啥?砰,电话就挂了,第二天天明就来了。回来就半夜了,防暴车在外面,我知道情况不好,直接拉到乔九庄(音)拘留所了。”

关于在看守所得到赔偿金的谣言。这次给了5000吗?宋大姐说:没有,我去找书记,说总不能白蹲啊,他说那还给你心理补助费?当初给两袋子面,就逢人就说,这要是给了5000,还不天天说去?

上访是公民的权利吗?本应是政府主动赔偿,主动负责,相关责任人主动受惩罚的,法院不受理输血感染案,却逼得公民不得不上访,上访了又限制他们不能越级,这样就把冤案和受害者牢牢的控制在基层,而无法向更高层反映。一个民主政府,或者民生政府,或者说一个自称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不去听从民意民怨,而让他们上访,又限制他们只能逐级表达意愿,民权何在?法院存在是为限制行政霸权,为民立命伸冤,若其不受理上述案件,要它何用?它究竟是“人民法院”还是“政府开的法院”?

2.春节前一万元的压岁钱不是他们主动要的。

这次是郭德强、赵凤霞、宋占英三人去的。

我们先听宁陵县官方的说法。我们所见到的宁陵政府官员说,“她们去到后在宾馆里住着,怎么劝都不回来。华堡乡里的乡长、书记都去了,劝不回来。县艾防办的去,我去,钱是我给的,一家一万,给的时候说是给小孩的压岁钱,但可能是压岁钱吗?我最初说一家给3000,后来谈到5000、6000、8000,最后一万,没有一万,不走。这个钱,大人不接,让小孩接,恐怕是陷害,我说,不会有事,腊月27连夜送了回来。”

一万元是主动要的吗?宋大姐说,没有,乡长乡书记都说给小孩的压岁钱,不用开收据了。我们不要。哪有个人敲诈单位(的可能)呢?在郭德强和曹兰英夫妇那里,我们听到同样的讲述,“华堡乡里去,他们说不许在北京过年,回家过年,我们没说过要钱的问题。”

政府以为病人就是要挟他们的刁民,只知道要钱,却从不想到这是他们的赔偿责任,他们犯下了血祸的滔天罪恶,却生怕病人要一点补助。但宋占英大姐告诉我们,并非想要钱,他们的诉求是立案给个说法,并给予赔偿。政府是真的占据权力,刁蛮无理。

3.宋占英查出艾滋病前,乡政府就已经知道,却不告诉她。

为了给孩子看病,宋占英夫妇03年后就外出打工,收入远远不够支出,于是在做生意,依然负债累累,跑了石家庄各大小医院,都没查出孩子得了什么病。当地04、05年爆发了艾滋,而05年或06年时,乡政府去家里调查过一次,哪都没去,直接找到宋家,问婆婆是否宋输过血。宋大姐96年输血感染,是09年6月才查出的,如果那时候就知道,孩子也不会这样,丈夫也不会去世这么早,家里不会是现在这样。(孩子失明,丈夫查出后几个月就过世了)

政府为怕担责任,刻意隐瞒了知道他们可能被感染的事实,使得病人病情恶化乃至死亡,这样以来,他们的罪恶和责任就更重大和不可饶恕,他们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是反过来构陷病人入狱。

4.宁陵的各医院故意隐藏了输血者的病历。

宋占英96年在宁陵县中医院输血一次,次日在宁陵县人民医院输血一次。09年查出后,不敢到定点医院中医院去看病,因为怕他们知道后,不给病历。在两个医院暗中扒拉了病历四、五天,从96年到94、93年,到09年,什么样的病历都有,就是没有输血的病历。原来是,04/05年艾滋病爆发后,都去医院找病历,他们知道后就藏起来了。

毫无疑问,医院本应是患者维权的证据来源地和保护所,在专制体制下,却成为助纣为虐的逃避责任工具,这样以来,政府责任和医院的责任无法追究,利益集团的铁饭碗利益保住了,纵使立案,证据也没了。这样以来,艾滋病人无法合法维权,被迫上访了,不得不独自承担医药费和生活费了,不得不面对亲人惨死而无法得到帮助和补偿的苦境了。

5.县政府不让进,无法反映诉求。

去县政府多少回,连门都不让进,离大门还有十米,就关上了,要么就拽着不让进。找朱县长将近两个月,都没见到,后来打电话给他,说约个时间行吗。有次碰上了,他说过了明天行吗,我说行。哪知道那天是十月一日,你说我俩敢出门不?再说他们也不上班啊。

政府是机关重地,阻拦重重,公民不得入内。这就是可恨的政府逻辑:你们别找事,没关你们就是恩赐了,还来找?

6.幼小的孩子在学校和乡下受歧视,不得不到城里租房住。

官员和当地一些不明情况的县城病友,对他们在城里租房表示不满,说他们要求太高,不知到满足,欲望太多这样的词都用上了。他们的逻辑是:好好住在农村,能活着就不错了!

而曹兰英大姐和宋占英大姐告诉我们,孩子在学校受歧视太深,老师直接说,别上了,问为啥,他说你自己知道,要是别的学生知道了咋办,可是亲爱的敬爱的老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和辛勤的园丁啊,你不说,谁会知道?宋大姐以前房子旁种的菜不知道就被人摘完了,现在菜都老了,送都送不出去,而且乡下的房子漏。

社会歧视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歧视,政府责任的信息不公开,而病人身份却被公开,使得人们普遍认为感染者是道德和作风问题。这种压力体现在病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时时刻刻,恐惧的眼神、闲言碎语,已经吃饭、交往上时故意躲开,令人无法承受,大人可以忍,但是孩子何其无辜,他们生来染恙、不由自己,又岂能承受蛇蝎一样的白眼和长舌?

7.补偿是在09年后,之前看病却已经负债累累。

政府的补偿政策,在每年进步和增加着,我们对此很赞赏,但是政府真的没钱吗?财政压力很大吗?三公消费为啥就可以毫不犹豫大把大把的花呢?没有新农合时,病人此前欠下的重债怎么办?他们的生活还要这样日复一日的愁苦下去吗?他们好好的人生,被血祸的政策搞的生不如死,政府就可以不管不问吗?期待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特别考虑和解决他们过去看病欠下的债务偿还问题。

敲诈勒索政府罪,一个荒唐透顶的罪,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罪,一个突破人类想象的奇怪的中国特色罪,它是政府对每个人的敲诈勒索,对每个人的犯罪。无论我们身在何处,是何种身份,你都有可能被政府侵犯,进而合法要求赔偿时,被判敲诈勒索政府罪。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赵凤霞,你上访,你维权,就要入狱、带罪。你不维权,就无法生存,你要维权,就无法在监狱外生存。

敲诈勒索政府罪,不是一个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个事实存在的,陷害了一个有一个维权者的罪。在司法上废除此罪,就是逼退政府寻租之黑手,就是保障个人之自由。


什么时候,政府不再因公民上访而构陷罗织
什么时候,公民不必再上访而是吩咐官员
什么时候,我们不必再为维权担惊受怕
什么时候,官员习惯于权利而非乞求
我想,就可以说一声:天亮了。


附:赵凤霞案简介

赵凤霞是农历1998年10月初9到河南宁陵县妇幼保健院生孩子,生产大出血后输血而感染上艾滋病。她在2006年3月检查中发现自己感染上的艾滋病,由于赵凤霞的丈夫孙振东被传染了艾滋病,于2006年7月悲惨去世。为了获取证据,赵凤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多次到宁陵县妇幼保健院要求复印当初的病历,但都遭到的阻扰。到宁陵县和商丘市甚至河南省的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不仅没有任何效果,还要遭到刁难。为此,赵凤霞只好进京上访,以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利。

赵凤霞在京信访过程中,曾经多次遭到地方当局的劫访。2009年8月,当赵凤霞等人被宁陵县华堡乡党委书记徐文华带领的一干劫访人马从北京劫回当地后,竟然意外地得到通知,可以领取每人9000元人民币的困难补助。就在领取困难补助后不久,在2009年8月5日两人竟然被宁陵县公安以敲诈勒索刑事拘留;2009年10月8日,宁陵县法院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凤霞等人领取困难补助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行三年;赵凤霞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商丘市中级法院,2009年12月11日,商丘市中级法院在书面审理(不开庭)后,作出(2009)商刑终字第198号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而宁陵县公安局2012年2月26日提出赵凤霞2012年1月和2月先后两次到北京越级上访,严重违反缓刑执行期间的监督管理规定,建议撤销缓刑。宁陵县法院裁定:撤销2009宁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对赵凤霞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自2012年2月28日至2013年12月1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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