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November 26, 2014

【权利:4851】 民生观察工作室关于《刑法修正(九)草案》的建议信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1125日按:近期,全国人大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公开征求意见(http://www.npc.gov.cn/COBRS_LFYJNEW/user/UserIndex.jsp?ID=6374365),本工作室研究人员重点从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撰写了相关建议,现建议信已通过网络寄给了全国人大。

 

附:关于《刑法修正(九)草案》的建议信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是关于人权的条款,其中包括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平等权,选举权,人身权等等,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因言获罪』是违背《宪法》的。虽然《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中本身存在各种矛盾,但在此之下的各种法律,制定或修正的时候不应违背《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其中也包括最近出台的《刑法修正(九)草案》。

 

根据这一原则,民生观察工作室特提出以下几条建议,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参考研究。

 

第一,修正草案中拟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即『造谣』)入罪的规定,存在欠考虑的部分。所谓的『谣言』缺乏第三方机构的认定和审查,在执法过程中容易造成很大的随意性,而且也缺乏相应的纠错机制。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草案中对网络信息加强监管的条款,无视网络为信息存储与传播载体之客观事实,将网络等同于物理公共空间,以诽谤、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等罪对公民问罪,显然是对『言论自由』的严重侵害。

 

第二,深化司法改革是好事,但草案中拟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委实有待商榷。无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司法都应该受到相应的监督才能避免不公或误判,『黑箱操作』无益于司法公正。如果发生冤假错案,公民寻求外界帮助进行『申冤』是应当予以保障的正当权利。

 

第三,草案中拟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这种对辩护人或代理辩护人的单方面限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而且对公权力在执法、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诸如殴打、诽谤、侮辱、威胁等),却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值得做出进一步的研究和改进。

 

第四,我们对草案中逐渐取消死刑的做法表示欢迎。鉴于目前中国的国情,也许『全面废除死刑』时机还不成熟,但希望在取消部分罪名死刑的同时,设立更为完善且严格的死刑核准程序,允许公众舆论和新闻媒体介入监督,尽量避免重大冤假错案的发生。并建立相关的问责与国家赔偿机制,对已经查明的冤假错案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并对受害人亲属作出相应的补偿。

 

第五,我们注意到草案中关于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但没有看到对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进行修正或废除。该条法律的初衷是阻止男性嫖宿雏妓,却被很多性侵儿童的罪犯钻法律的漏洞,声称受害者是妓女。尤其是对政府官员性侵儿童的时候,往往会出现执法不严、量刑过轻的情况,希望能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六,在草案中我们没有看到对『家庭暴力』做出相关的规定,据中华妇女联合会的报告指出,中国近有25%的已婚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但家暴的实际情况要比数据显示的更为普遍。因为完全无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一些女子监狱的调查显示,超过60%的女囚是因报复家暴而打伤或打死丈夫而被判刑。这种情况需要有全国性的立法才能得以改善。让人们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犯罪,而这,正是有待刑法修正案去解决的问题。

 

最后,我们真诚地希望参与起草刑法修正案的相关人士能够理解这样一个逻辑:当更多『因言获罪』或捍卫自身正当权利的公民被抓,那么监狱的刑事收容能力便会降低,危险的刑事犯罪者将可能逍遥法外,而后者才是真正妨害社会稳定的罪魁。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无疑是保护人民的权利不受犯罪者的侵害。刑法修正案应体现习近平所说『将权力关进笼子』的法治精神,而不是将原本属于人民的正当权利『关进笼子』。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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