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October 17, 2011

【权利:4002】 呼吁监狱艾滋病防治工作尊重人权和采取积极现实的措施――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给司法部、公安部和卫生部的公开信

呼吁监狱艾滋病防治工作尊重人权和采取积极现实的措施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给司法部、公安部和卫生部的公开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1018日发布

 

司法部、公安部和卫生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20101231)在第十一条“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中提出:“要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我们注意到,国发〔201048号文件比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31日开始实施)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2004316日)有了下列变化:

1、强调“要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艾滋病防治规划”;

2、明确“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

3、提出“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而不是“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国发〔20047号文件),从而为可能的政策调整提供空间;

4、关注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回归社会后的治疗和关怀转介,要求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世界各国监狱等羁押场所存在严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问题。国发〔201048号文件重申“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和“强制隔离戒毒”,这意味着,我国政府通过强制措施把大量艾滋病病毒感染高危人士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其中很多人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

我们认识到,我国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设立专门场所,实行隔离制度;同时,我国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人员,强制实施艾滋病检测。但是,鉴于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窗口期,强制检测不能发现所有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隔离制度也无法完全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非感染者分开,因而监狱等羁押场所和外部社会一样存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风险。

2011923日,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司法人权研究室主任冯建仓在第四届北京人权论坛上表示,中国监狱不再明文禁止服刑者同性恋。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我国司法部门对监狱性行为的现实主义态度,我们认为,这是我国监狱人权保护的重要进步。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19974月在《监狱和艾滋病》的报告里指出监狱艾滋病传播的下列危险因素:

1、过度拥挤;

2、许多人进入监狱是因为吸毒或贩毒,他(她)们常常能够找到在里面继续吸毒的渠道;共用没有经过消毒的器具注射毒品,可能是导致世界各地监狱中最多的、新发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案例的因素;

3、没有保护的男人之间的性行为是同狱犯人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4、男性强奸在一些监狱中并不罕见。假如使用了这种暴力,安全套就几乎肯定不会用,那么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险是高的;
5、文身和其它形式的刺破皮肤是常见的,也有一定的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险,因为所用的器具很少是消毒的;
6、哥们意气式的血誓,会导致血液混合和交换。
 

为此,我们向我国司法部、公安部和卫生部提出下列建议:

1、为“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司法部、公安部和卫生部应该联合课题组,邀请相关流行病学家、社会学家、民间组织和感染者权益代表参加,对我国监狱和其他羁押场所长期实行的强制艾滋病检测制度和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实行的设立专门场所的隔离制度进行研究和评估。

评估应该包含强制检测和隔离制度对感染者人权的侵害情况,强制检测和隔离制度是否符合“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的宗旨,以及强制检测和隔离制度对监狱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客观效果。

科学、全面的评估工作应该作为“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的政策依据。

2、不仅关注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回归社会后的治疗和关怀转介,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也要关注正在服药的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或嫌疑人从外部社会被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后的艾滋病治疗和关怀的衔接工作。

3、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国发〔201048号文件关于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

4、既然“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艾滋病防治规划”,监狱等监管场所就需要针对监狱中存在的诸多艾滋病病毒传播的危险因素,采取积极的行动,预防艾滋病病毒的传播。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19974月在《监狱和艾滋病》的报告里提出,监狱中的艾滋病病毒传播可以通过下列方法得以降低:1.提供家用的漂白洗液,指导犯人正确给注射器、针头和文身器具消毒;2.针头交换项目,一个用过的针头可以免费换一个消毒的(干净的)的针头;3.让所有的犯人能够谨慎和方便地得到安全套和润滑剂。
国发〔201048文件第六条提出“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几率”,提出:1、重点加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综合干预工作,在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摆放安全套或安全套销售装置。2、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和管理,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3、要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性病病人的治疗和综合干预,有效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4、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药物维持治疗服务质量,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相互衔接的治疗机制以及异地服药的保障机制,使吸毒人员最大限度纳入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治疗。5、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药物维持治疗。在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方,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降低艾滋病传播风险。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我国司法部、公安部和卫生部需要面对监狱等监管场所艾滋病流行的现实,依据公共卫生科学,把监狱内外行之有效的艾滋病预防措施予以推广,而不是采取完全禁止、而不管艾滋病传播现实危险的做法。
5、既然监狱等监管场所面临同样艰巨的艾滋病流行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压力,而且监狱等监管场所存在诸多的政策限制,难以全面推行各项行之有效的艾滋病预防措施,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我国政府有必要对长期实行的“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和“强制隔离戒毒”作为预防艾滋病传播的政策进行反思和评估。
我国司法部、公安部和卫生部应该成立联合课题组,邀请流行病学家、社会学家、法律学者、民间组织和感染者权益代表参加,对我国长期实行的严打卖淫嫖娼、严打聚众淫乱和严打吸毒作为预防控制艾滋病传播政策的科学依据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应该作为未来我国调整艾滋病预防政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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