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December 29, 2009

【权利:2970】 谁泄露了谁的“国家秘密”?

谁泄露了谁的"国家秘密"?


William Schue
2009年11月6日,福州市司法局向林洪楠律师送达了一份名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榕司听告字(2009)1号)》的文件,称林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将属国家秘密文件复印件提供给当事人家属,造成该文件被发布到境外网站的泄密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和律师执业纪律;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现拟给予停止执业一年行政处罚。"

而所谓的"国家秘密文件"究竟是什么文件呢?根据林律师所在的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10月15日向福州司法局提交的《会议纪要外传情况说明》的措辞,"国家秘密文件"就是"中共福清市市委政法委员会2001年11月27日《会议纪要》(27)"。据了解,该《会议纪要》涉及当地2001年发生的一宗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批捕问题。

笔者并非事件的当事人,没有证据确定林律师是否确实外传过这份《会议纪要》的复印件,也不想臆测整个事件的背景和有关部门的意图。但是,我不禁对这一事件中的法律逻辑产生了如下疑问:

1、 政法委有何权力参与司法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也就是说,类似与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这样的审判前司法工作,只涉及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权力。"福清市市委政法委员会"是某个政党在一个地方的内设机构,没有任何法律文件赋予其参与司法工作的权力。但他们又是如何参与决定批准逮捕哪些人的呢?这难道不是干涉司法独立吗?

2、 为什么不追究司法机关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任?
现行《保密法》第八条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做出了规定。对刑事案件的办案工作来说,能跟"国家秘密"联系上的是该条第六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如果该案中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那么有权力接触到这一国家秘密的只有当时参会的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既然政法委也参会讨论了批捕等工作,那么这就意味着参会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向政法委泄露了国家秘密?但是,谁去追究了这些人的责任呢?违法获得国家秘密的政法委逍遥快活,而依法复印卷宗资料的林律师却被追究责任,难道依法有错、违法竟无错了吗?

3、 追究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可以这样简单?
《保密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即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两种。林律师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他确实泄露了国家秘密,不适用行政处分手段,而应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奇怪的是,福州司法局却绕过相关的司法程序,直接简单地做出了"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尽管还有一个听证程序,但从中国各地的"涨价听证会"可以看出,这毕竟不是一个严谨的司法程序,其过程和结果都不够权威,无法令人信服。

自97年修订《刑法》以后,以泄露国家秘密等为名打压政治异议人士和维权人士的情况便屡见不鲜,因为一切冠以"秘密"头衔的东西也都要秘密处理的,见不得阳光,见不得人,就跟他们不愿将自己的内心恐惧示人一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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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Schue
赶牛的老农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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