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ugust 16, 2010

RE: 【权利:3401】 爱知行起诉中宣部违法,法院拒绝立案退件通知

不知道能不能告国新办,国新办是否该为媒体的违规报道负责?虽然是中宣部联合发文,国新办也有执行的义务吧,是不是也是难辞其咎?国新办作为政府机构,应该是行政诉讼的合法对象吧。既然法院非玩字面游戏不可,那也就只好陪着他们玩。
Honggang Tan
Ph.D. Candidate
Political Science
Maxwell School of Citizenship and Public Affairs
Syracuse University
Syracuse, NY 1324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rom: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On Behalf Of 刘士辉 [lawyerliu13527892095@gmail.com]
Sent: Monday, August 16, 2010 10:27 AM
To: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Subject: Re: 【权利:3399】 爱知行起诉中宣部违法,法院拒绝立案退件通知

如果不予受理,那法院给的应是"不予受理"裁定,而不是规避法律的所谓退件通知。该通知不伦不类,非驴非马。
按照行政诉讼理论来说,中宣部作为吃皇粮的比省部级政府还要高半格的一个行使公权力的部门,虽然名义上是"党"的部门,但是该党的部门并不是真正的社团部门,而是行使了公共管理职能的公权力部门,也可以说就是一个挂着党招牌的行政部门。如果是民主国家的社团,它很难说是国家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它确实是存在主体问题;但是中国的党(及其部)是权力总阀门,是最有权力的部门,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它决定着很多行政事务的生杀予夺。因此,按照行政诉讼的理论,如果不把非民主国家、一党独裁国家的执政党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的话,那对于庞大的显性或隐性存在的行政相对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行政诉讼,如果连权力总阀门都不审查,如果任由"政府的政府"躲在行政主体的背后不受制约地发号施令,任意作恶,而又不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那公平性何在?那设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初衷何在?那对于法律难道不是一种讽刺和嘲弄?
本人支持该案的诉讼努力,哪怕不成功。为此,对于爱知行状告中宣部的大胆尝试表示赞赏!也希望早日见到中国的行政相对人状告中共中央的行政诉讼案例,哪怕同样无果而终。

在 10-8-16,爱知行法律项目<aizhixing2010@gmail.com> 写道:
> 退件通知
>
>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
> 你于2010年7月29日寄往我院的起诉材料,我院立案庭已于 年 月 日收到,并已登记备案。经审查,你邮件的起诉材料,缺少下列条件的第(11、
>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项,不符合立案要求,故将材料退还给你。
>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
> 2010年8月10日
>
>
> 附:
> 爱知行状告中宣部不作为放任媒体报道避孕套是卖淫佐证
> 2010-07-28 | 阅读:1337
>
>
> 2010年7月28日下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中宣部不作为,放任媒体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报道。
>
> 今年3月份,爱知行研究所向中宣部举报十家媒体涉嫌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报道,要求中宣部对此进行调查,中宣部收到举报信后置之不理,一直没有予以答复。7
> 月1日,爱知行研究所再次收集到10家媒体违反《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涉嫌"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又一次向中宣部举报,仍然没有得到答复。
>
> 爱知行研究所作为长期从事艾滋病健康防治教育的公益机构,认为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违反了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原则,不利于在高危行为人群中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并且有损公安机关执法形象,会降低政府公信力。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其职能包括负责引导社会舆论,应当避免此类有极大负面作用的报道。因此,爱知行研究所对中宣部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中宣部未告知爱知行研究所举报内容调查进展和结果的行为违法,责令中宣部告知其调查进展及结果。
>
>
> 7月28日下午,爱知行研究所工作人员和推友天天(@leewua)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正式向法院递交起诉文书。接待立案的法官翻阅起诉书之后表示,党的机关不属于行政诉讼被告范围,法院没有权力受理涉及党的部门的诉讼,法院是受党管理的,涉及中宣部只能找党的上级领导,要到中南海找胡锦涛主席才行。法官拒绝对此案件立案,退回了起诉材料,并表示不会出具书面拒绝立案通知。
>
> http://www.aizhi.net/view.php?id=576
>
>
> 7月28日立案法官录音:http://vimeo.com/13762467
>
>
>
> 7月28日,爱知行工作人员在现场立案受到拒绝之后,又将立案材料以EMS快递方式发往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查询,7月30日11点,北京市一中院收到该邮件。
>
>
> 8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不立案退件通知,并于8月13日17时寄出,8月16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收到该退件通知。
>
> --
> ★★《权利》电子邮件网络非常鼓励具有行动力的文章供大家分享和引起支持!
>
> 1,所有帖子没有注明"不可转载"的,一律可以转载;转发本邮件成员文章,请注明:转自《权利》https://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Rights
> 2,《权利》公共发言,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 3,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Right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 4,群发邮件,慎重发言,文明用语,切忌只言片语不明不确!
> 5,备份查询:http://chinarights2.blogspot.com
>

--
★★《权利》电子邮件网络非常鼓励具有行动力的文章供大家分享和引起支持!

1,所有帖子没有注明"不可转载"的,一律可以转载;转发本邮件成员文章,请注明:转自《权利》https://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Rights
2,《权利》公共发言,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3,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Right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4,群发邮件,慎重发言,文明用语,切忌只言片语不明不确!
5,备份查询:http://chinarights2.blogspot.com

--
★★《权利》电子邮件网络非常鼓励具有行动力的文章供大家分享和引起支持!

1,所有帖子没有注明"不可转载"的,一律可以转载;转发本邮件成员文章,请注明:转自《权利》https://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Rights
2,《权利》公共发言,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3,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Right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4,群发邮件,慎重发言,文明用语,切忌只言片语不明不确!
5,备份查询:http://chinarights2.blogspot.com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