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October 21, 2010

【权利:3514】 社区低保公示泄漏艾滋感染者健康隐私,法院协调社区赔偿感染者1.5万元

社区低保公示泄漏艾滋感染者健康隐私

法院协调社区赔偿感染者1.5万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1021

20101012上午,北京某社区侵犯艾滋感染者健康隐私一案,法院庭外调解,协调社区赔偿感染者1.5万元,该社区承诺将在一个月内将赔偿款项给付当事人。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专职律师代理该案,对于该案取得的结果当事人表示满意,并表示如果在约定期限内社区未饯行其承诺,当事人将保留法律途径继续维护其合法权益。20101021日,当事人已拿到该笔赔偿款项。

 

案情回顾:

当事人,是艾滋感染者,无生活来源。2009年初向其所在的北京市某社区居委会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0092月,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内张榜公布了公示书。公示书在申请理由一栏详细说明了复审原因:当事人姓名,……,患有艾滋病,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救助范围。该公示书泄露了当事人的健康隐私,致使当事人遭到社区居民的孤立、歧视、侮辱。当事人多次找到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协商,但工作人员对原告的异议置之不理。直到5月初,当事人再次在社区内看到了同样内容的公示书。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协助当事人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其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社区工作中存在严重疏漏,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当事人健康隐私暴露,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并严重打击了当事人的生活信心,致使当事人身体状况恶化,在物质上、健康上及精神上都遭受了极大的损害。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加强公民隐私权保护意识,避免此类恶劣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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